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时间:2023-03-19 17:00:47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方,如果第三方是善意取得,那就是有效的。但是不知情的配偶可以要求擅自转让的一方赔偿损失。如果擅自转让的一方是无偿赠与给第三人,则配偶可以要求撤回赠与。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有哪些行为

1、直接隐瞒

夫妻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

往往会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另一方自己的财产状况,导致对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2、私自转移

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财产,包括:

(1)、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导致离婚时其名下并无银行存款可分。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4)、私赠他人;包括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给其他熟悉的人,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3、保险及相关产品

实践中,不乏有人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形式,将保险产品作为转移财产的手段,企图逃避夫妻财产的分割。

实际上,很多险种已具有储蓄、投资性质,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所交的保费,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保单作为有价证券是共同财富的延续和演变,购买的保险价值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4、伪造债务

因为我国社会诚信缺失,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很普通,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就不再举例了。

目前,我国关于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救济手段就是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再次分割财产,恶意转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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