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活动过去半年后警方无作为是否意味着无事可究的问题,以下有几点需要明确阐述:
1.追溯时效:
所谓追溯时效,即为对应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之外,犯罪分子应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关于洗钱罪行的追溯时效则存在差异,最短为五年,最长则为十年。
尽管可能已经过去半年之久,只要还在法定追溯期限之内,公安机关若能获取充足证据,亦有权对涉嫌洗钱罪行的嫌犯进行逮捕,并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
2.立案与调查:
即使洗钱行为已经过去半年,但若警方已立案处理,他们仍将继续展开调查搜证工作,不会因时间推移而停下脚步。
尤其当您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务机构已被司法机关冻结,便意味着涉案行为已经引起警方关注,并启动了立案程序。
3.报案与追查:
对于洗钱罪行的追究,其依据并非仅仅依赖于是否有人主动报案。
一旦经过侦查发现确有端倪,无论有无报案者,都会予以追查。
换言之,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有无报案,只要证实确实有洗黑钱之事发生,警方都有权依法处理。
总的来说,对于洗钱事件过去半年后警方未曾介入此事这一现象,不能简单理解为事情已经得到圆满解决。
只要洗钱行为尚未过追溯时效,并且公安机关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嫌犯均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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