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广东省旅*社组织的出境旅游。《须知、旅游行程表和发票均视为游客与旅行社订立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报名出团
1.游客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问批准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
2.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
3.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步拟定出团日期。
4.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原则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的约定的,按约定。
5.旅游证件(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旅行社送审的,旅行社应在资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有关部门。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30天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约定行程内容制定的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
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况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旅行社收取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费用通常包括
1.签证费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费、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往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各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三、费用不包括
1.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2.卫生检疫费
3.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4.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5.办理分团的费用;
6.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四、行程表内容
1.旅游线路及景点;2.交通工具班次及标准;
3.酒店名称及标准;4.用餐次数及标准;
5.购物、娱乐安排;6.其他内容。
五、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游客要求退团,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不超过人民币600元;
(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
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扣团费总额30%;
出发前13至7天,扣团费总额60%;
出发前6至1天,扣团费总额80%
出发当天,扣团费总额90%。
2.游客要求更改出团日期,旅行社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游客承担;无法安排的,按游客退团情况处理。
3.旅行社收齐旅游证件30天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收费用2%违约金;确定出团日期后,旅行社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游客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与其它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旅行社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14天以上支付已收费用的5%;
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已收费用的10%;
出发前6天至1天支付已收费用15%;
出发前当天支付已收费用20%。
4.按有关规定,兑换外汇后不能成行的应退外汇,由旅行社办理退汇手续。旅游证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3.游客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色情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4.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游客个人客观原因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旅行社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
5.旅途中,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6.游客在旅游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旅行社增加任何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游客书面同意。
7.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团费中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部分,按《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等)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9.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赔偿游客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
10.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须知由广东省旅游局制定,自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的《广东省出境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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