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在到期后,当事人进行续保的一般可以推迟六十天缴纳续保费用;超过该期限仍未缴纳费用的,该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中止。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一、投保人能否解除合同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险合同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
2、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支付保险费办法;
3、由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
4、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纠纷的原告是谁
保险合同纠纷的原告可以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受益人,是与保险合同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被保险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有义务支付保险费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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