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卖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哪些纠纷的发生
时间:2023-03-16 16:40:16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子漏水受损失,不能拒缴物业费一些购房者买房入住之后发现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并借此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这样做是否是正确的呢?去年,李先生买了一套房子之后住进去不久便发现梅雨季的时候,天花板竟然出现了渗水的情况,虽然物业公司及时通知原施工单位进行了防水处理,但是李先生还是认为房子的装修遭到了破坏,影响了居住,并以此为由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协商没有解决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李先生补缴物业费并承担滞纳金。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消行为,坚持不愿缴纳物业费。对此,仲裁庭认为,李先生与开发商之间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负有维修赔偿等义务,但是李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物业公司针对漏水问题及时通知了开发商并得到了维修,尽到了相应职责。因此,李先生以房屋漏水为由主张抵消物业费是不妥的。最终,经调解,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买卖协议解除,中介费照付通过中介买卖房子,最后买卖双方达成了协议,且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购房者最后却由于无法贷款而没能达成实际交易,由此拒绝支付中介费,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年底的时候,王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将自己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及车库一起出卖给张先生,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由张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合同签订之后,张先生却以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为由,与王女士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此后,中介公司多次催促张先生缴纳中介费,但是他总是以没有实现房屋买卖目的为由拒绝支付。中介公司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中介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先生支付中介费。最后,仲裁庭认为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且合同解除并非中介公司造成,因此张先生应当按约支付报酬。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交易双方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详细约定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时中介费用由谁支付,是否全部支付或免除等。房屋买卖与借贷纠纷不能混淆去年,王女士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向吴先生购买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元。合同中约定,王女士一次性付清房款,吴先生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最后因为吴先生不能按期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王女士便提起了仲裁。最后仲裁庭发现,这套商品房只卖40万元,明显低于该地区同期的房价。最后吴先生承认因为资金困难,向王女士借款1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形式,自己对外还有一些欠款没有还清,因为担心房子被拍卖执行,所以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来保障王女士的债权。最后,这件纠纷以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比较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仲裁庭依法向王女士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变更法律关系,若王女士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变更仲裁请求的,应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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