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包括家庭经营和个人经营两种形式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还规定,“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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