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之祖父祖母满六十岁之后,并无扶助其孙子辈之法律责任。
但是,若因婚姻、事业或其他种种因素导致子女无法继续承担对孩子的抚育职责时,此时倘若祖父母仍具备自给自足的经济能力,便需挺身而出到孙子孙女的膝下,履行本属于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去照顾这群可爱的孩子们。
换言之,若是亲生父母不幸离世,又或是由于疾病、伤病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承担抚养职责,那么身为祖父祖母就应出面协助,担当起抚养孩子的重大使命。
在这种情形之下,担任法定义务监护人的他们将被赋予孩子生活、教育及医疗等多个方面的必要援助。
然而,当子女的父母依然具备经济实力和抚养条件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其实不必非得承担起抚养孙子辈的这项重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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