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审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的范围
1.已经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要报经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
2.目前尚未实行统一费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已经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企业缴费比例在20%及以下的,可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二)报送报批资料的要求
凡需报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应把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到工资总额的口径上来,在此基础上向劳动部、财政部提出报告,并附费率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
1.费率测算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各类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参加养老统筹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数,工资总额,统筹项目内离退休费用总额,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费用应收额、实收额、实际支出额,管理费提取额、当年结余额;以及依据这些基本情况测算得出的统筹覆盖率、离退休人员赡养率、离退休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基金收缴率、积累率和养老金替代率等。
2.控制费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依据测算结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几年之内的养老保险费率提出年度控制指标和有关措施,包括: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离退休,控制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提高养老费用征缴比例,合理确定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合理确定基金积累率以及通过控制计划指标的落实,逐步将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到20%的时间与步骤。
(三)费率审批原则
费率控制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审批时可参考全国的平均水平和地区历年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费率的审批可以考虑设定几项主要控制指标,并把握以下原则:
1.地方报送的有关资料要与统计口径一致。
2.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控制指标。如目标替代率控制在60%以下,目前最高按80%核定等。
3.养老基金收缴率的控制指标。如规定必须控制在90%以上。
4.管理服务费的控制指标与内容。如规定管理费必须分清项目,以及各项目所占比例或人均金额不能突破多少等。
5.积累率的控制指标。如按照部分积累的模式,养老保险基金的当年积累率应控制在3%左右等。
(四)审批程序与时间
审批程序与时间由审批单位制定。如规定必须于每年的第4季度初向审批部门报送审批报告和相关材料;审批部门在第4季度末予以审批。审批后,地方于次年初开始按批准的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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