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案件是否立案
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案件不会再立案。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时效期限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
但如果是已经发现违法行为,违法人逃避处罚的,不适用处罚时效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按照一般程序该如何进行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
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2.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有哪些法律规定可以保护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可以保护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的法律规定如下:
1.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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