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斗门区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办理地址
时间:2023-05-28 19:20:12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6号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场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根据要求一次性予以补正。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当场出具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退办凭证。

特殊环节

三、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第197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发布实施)(2017年)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第197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发布实施)(2017年)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2017年)

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2017年)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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