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停车位的归属权问题
时间:2023-07-04 02:20:20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城市道路停车位归交警支队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路边的停车位归谁管

一、路边的停车位归谁管

1、路边停车位是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如果车主发现了其他车辆在路边停车位不规范,影响了自己车辆的出入,可以投诉,也可以找到路上执勤的交警,交警会对这种乱停车的行为进行整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路边停车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路边停车遵守的规定如下:

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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