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证据排查是开庭前吗
若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未能在庭前会议这一关键环节提交排除非法证据之申请,即使之后新发现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亦须等待至审判阶段方可提出。
反之,若该申请并未事先呈交至庭前会议阶段,那么在庭审过程中即无权再次提出。
无论何种诉讼程序,最重要的环节始终在于对证据的严格审议与评估,且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被严格禁止用作证据,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阶段包括检察审查、庭前会议以及审判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言词证据属于独立证据吗
言语证据尽管不及实物证据那般的客观而富有说服力,然而只要其收集过程合法合规并经过认真核实,仍然可以充当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这种言语证据应结合其他各类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筑完整的证据链条。
换而言之,我们所讨论的言语证据,通常是指具备特定个人陈述性质的证据,比如受害者的报告、罪犯或被告方的自述以及辩护言论,还有证人证词、推测性的鉴定结论以及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等。
其中,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特的言语证据类型,主要由当事人委托鉴定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针对特定的专业领域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估,最后形成书面形式的结论意见,实质上它也属于人为证言的一种形式。
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下,鉴定结论更被视为证人证言的分支,称之为“专家证言”或者“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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