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探孩子多长时间看一次才合适
离婚孩子探视时间是一般一个月四次,实际次数法律并没有作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议解决,约定探视的时间、次数、方式等问题,探视的次数依当事人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什么情况下探望权会被取消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不给探视权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不给探视权不可以不给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抚养子女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并不能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对于该行为应当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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