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
时间:2023-06-06 17:01:52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由清算组通知债权人

3、结束清算工作,办理注销登记;

4、将公司解散情况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三、什么是?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解散是否属于自愿,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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