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因为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就仍属于原卖方,买方是不能入住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我国民法典第21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物权的含义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一般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主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三、二手房买卖产生纠纷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产生纠纷如下:
1、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引发纠纷;
2、房价变化很快,房价上涨,一方反悔,以各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
3、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纠纷;
4、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导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
5、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难以发现房屋共有人,导致共有人提起诉讼。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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