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12月6日,记者从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A律师事务所诉秦某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确定由A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代理风险的责任。
据了解,2004年1月3日,A律师事务所与秦某经协商,就秦某某之子工伤(亡)一案的诉讼、仲裁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就案件代理费和差旅费一事进行了约定。但A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完成了在工伤认定、仲裁和诉讼各阶段的各项委托代理事项。直至A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行为终结后,秦某某由于代理风险并未完全履行代理前协议中的约定。
为此,A律师事务所诉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A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代理风险的责任,A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海东法院提起上诉。
海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某某只实现了18000元的利益,未达到约定的起点,A律师事务所应按约定承担不能收取代理费的风险,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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