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张某:上周五,我们公司组织销售部员工去南山附近踏青和拓展,我在此过程中不慎将脚崴伤,现在无法正常工作,很想了解一下我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文龙:张某崴伤脚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就包括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张某是在公司组织下参与了带薪踏青拓展活动,而且这个活动时间占用了一个工作日。
张某所在的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也是职工工作的延续,从性质上看,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的伤,单位组织的集体旅游外出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因为工作原因外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就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的情形,所以张某这次受伤属于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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