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尝。”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对求尝主体的规定。
这条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
(一)消费者在展销会期间或者从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所谓:“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多个主办单位发起,在一定的地点和一定的期限内,召集众多参展单位来展示、销售其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所谓的“租赁柜台”,是指商家或者柜台的所有者,将其柜台在一定的期间出租给个人或者单位经营,由其收取租金的活动。消费者在展销会结束之前或者从商店的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所应当享有的人身健康或者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首先应当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其承担因不合格商品或者低劣服务所造成的相应损失。
(二)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由于展销会和租赁柜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作为消费者很难再找到参展单位或者柜台租赁者,这样就必然会给消费者在发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索赔时,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对于消费者的合理赔偿要求,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不得以非经销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借口,拒绝赔偿。
(三)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尝。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在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后,如果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应当由商品的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来承担时,其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追尝,要求商品的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其先行赔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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