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的附随的通知义务应该要写在合同里面吗?
要写的;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即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此二条规定确定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的附随义务,体现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当相互协作履行合同,才能使合同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所以一方面,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这样既便于准确界定责任界限,又有利于对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其对情况不知而继续履行己方义务所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又能使双方尽快协商,对合同权利义务作了处理,或变更或解除。如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则对于此类损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质言之,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不能认为有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就可以听任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对方也要依诚实信用原则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如将易变质货物及时降价销售、积极寻找替代品等,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因其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无权要求对方赔偿。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种类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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