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群众发现弃婴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案,找不到生父母的,应当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在福利机构收养弃婴。而且现在很多收养人出于道德和良心捡到弃婴后,不忍把它送走,自己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1。被抚养人主体不符合或者没有被抚养人;2、身份认定不规范。目前弃婴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弃婴调查表和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只出具某个时候在某个地方捡一个弃婴并报案的证明,未能证明找不到亲生父母,民政部门无权向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往往导致弃婴身份无法真实确认;3、收养行为不规范,收养登记率相对较低是目前最突出的弃婴收养问题;4、重收留轻抚养问题突出,单方收养行为缺乏全面规范。
弃婴收养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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