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有权收取留置权的孳息。收取孳息的权利是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不是基于占有权的效力。因此,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收取孳息后,孳息留置权与原物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功能,可以用来清偿债权。如日本《民法典》第297(1)条规定“留置权人可以先于其他债权人收取留置权的孳息,并以孳息清偿债权”,台湾《民法》第395条也有此规定。根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也应当确认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的孳息。对于以孳息冲抵债权的顺序,日本民法典第297条第(2)款规定:“孳息先冲抵债权利息,剩余时冲抵原物”,这种规定值得借鉴。留置权人虽然有权收取留置权的孳息,优先清偿债权,但这一权利并不妨碍债务人。事实上,留置权人行使权利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因此,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既是留置权人的权利,也是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缺乏善管人注意,疏于收取孳息,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何提出执行担保,是经执行人同意而中止执行的一种措施。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暂时性困难,导致当前缺乏偿还能力,或者立即执行会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
2。必须经申请执行人批准。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证。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留置权孳息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留置权人收取孳息不仅是留置权人的权利,也是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缺乏善管人注意,疏于收取孳息,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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