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孳息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益。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孳息拥有所有权吗
不享有所有权,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此时留置权人对孳息享有的是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收取孳息的权利是所有人所拥有的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收益是指所有人有权获取由自己的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对物所产生的利益,既是孳息,包括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所有人通常可以取得物的全部孳息。所有人享有完整的收益权能,但收益权也可以随着占有、使用、经营等方式的变动,全部或部分由非所有人享有,如在留置法律关系中,留置权人并不是孳息的所有权人,但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法律关系,孳息暂时由留置权人占有,以此形成一种特殊的担保。
三、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主要是因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并负有保管义务,由其收取孳息较为适当;而且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也是用于抵充债权,对于债务人也无不利。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有类似规定。如日本民法规定:
(1)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由留置物产生的孽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
(2)前款孳息,应先抵充债权的利息,尚有剩余时,再抵充原本。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债权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偿其债权。
但需要说明的是,留置权人对收取的孳息只享有留置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抵充债务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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