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
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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