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原则
时间:2023-04-24 16:33:17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行为种类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是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管理无线电事务活动中,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无线电电波秩序,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惩戒和制裁。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有三点:第一,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必须有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才能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第三,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只能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的程序来实施。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或没收设备、吊销电台执照。应受到无线电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二)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

1.行政处罚是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执法的主体是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是无线电管理行政权的一部分,无线电行政管理权应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无线电管理部门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处罚权,要根据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定。

2.行政处罚是针对无线电管理相对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它们都是无线电管理的对象。

3.行政处罚针对的只是无线电管理相对人违反无线电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不是针对无线电管理相对人所有的违法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其惩戒性或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的无线电管理相对人权益的限制与剥夺上。正因为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具有惩戒性,无线电管理部门才有必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处罚适用条件和程序去实施。这是权力和义务相互平衡的结果。

二、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原则,是对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最主要的原则,处罚法定可以说是依法行政原则对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三层意思:

1.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无线电管理部门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拥有多大范围的行政处罚权,要看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无线电业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此外,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被委托组织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时必须以委托的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名义进行。

2.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依据。要对违反无线电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处罚、实施何种处罚,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明文规定,就是说法无明文规定不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制定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目前,对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设定,主要是《条例》和个别地方省级人大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军事部门颁发的配套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无线电管理规章。

3.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程序。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这里的程序主要是指法定程序。目前,《条例》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应遵循的程序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依照这些法定程序来办,可以提高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质量,也可以减少无线电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给予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无线电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同时,在对同一性质或同类情节的无线电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一视同仁,不能畸轻畸重。

公开有两种含义:一是有关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向社会公布,使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事先了解。《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反无线电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要公开,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无线电管理相对人进行教育。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不但要靠惩戒,而且要靠宣传教育,培养无线电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无线电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识。教育不仅应该贯穿于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也应该贯穿于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将无线电管理执法工作变成一个不断宣传法制、进行法制教育和自我教育的过程。但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也不能代替处罚,给予处罚的同时,要给予帮助教育,两者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制4止、预防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目的。

(四)保障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障无线电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包含保障相对人申辩和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未经相对人申辩,不听取相:对人陈述就实施处罚,有悖公正原则。无线电管理部门凭借法定权力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在客观上有存在产生差错的可能性,赋予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能使无线电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受到监督,从而促进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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