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法领域内,探望权的概念不可随意剥夺。
该项权利源自父母与子女之间紧密的亲情纽带,仅需亲子血缘关系尚存,探望权便理所当然成为非直接抚养照料者的一项合法权益。
然而,当一方在行使探视权过程当中,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潜在危害时,经由人民法院依循法规裁定可予以暂时终止。
待所涉事件因素消弥之后,仍应恢复赋予原本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