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能不能对判决书的赃款追缴申请执行
时间:2023-08-03 19:14:34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被害人能否对刑事判决书中的追缴赃款予以申请执行的问题,有观点是这样认为:从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所规定的执行文书的具体类型范围来看,其中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只包括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不包括刑事判决书,依上看出,被害人是不能以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根据予以申请执行的。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只要刑事判决中具有财产执行内容,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但是我认为,刑事裁判中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既不应由被害人申请执行,也不能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只能待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之后,待民事判决生效后,可以以诉讼主体中的权利人身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判决书申请执行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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