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旨在对涉嫌触犯法律者在调查初期阶段实施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上限一般不超过37日,这包含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逮捕申请以及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所需的时长。
如若案件情节复杂,辩护方或检方需进一步展开深入调查工作,公安机关有权提出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但每一次的延期请求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总延期时长也不能超过两个月。倘若在原先设定的拘留期限内仍未进行逮捕行动,则必须要将侦查策略调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等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全文5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