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处以监外执行的犯罪者而言,在通常情况下是无需重返牢狱接受处罚的。
然而,若在执行监外期间存在以下特殊状况,那么其可能仍然需要重新入狱:
首先是发现这些人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
其次一旦他们出现了严重违反监管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最后是当暂予监外执行的特定情况逐渐消失,而犯罪分子的服刑期限尚未到期。
对于此类情形,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案情,做出收回监外执行权的决定,并向公安部门、监狱或任何其他执行机构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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