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换发二代证的申请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二寸免冠近期彩照七张,到居委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未成年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人须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到街镇残联,由监护人代其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无法定监护人的自愿监护人应在监护人栏中“与其关系”项中注明具体关系并加填自愿声明(自愿做监护人)后签名。
2、受理:居委会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
3、残疾评定:申请人持照片和加盖公章的评定表到指定评定医院评残。
4、初审:区残联初审员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医院做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退回。初审通过的,区残联将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5、复审:市残联复审员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区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区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及办理程序的,在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返还给区残联,市残联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资料备案。
6、打印、盖章:区残联将通过市残联复审的残疾人证打印,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区残联残疾证专用公章后,将残疾人证报市残联。市残联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办证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后返还区残联。
7、发放:申请人带身份证到县(市)区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同时交回第一代残疾人证,并回街道办事处(乡镇)残联登记。
8、存档:申请表、评定表各一式三份。申请表:市、区、街镇残联各留一份存档;评定表:评残医院、市、区残联各留一份存档。(白色表格交市残联、黄色表格交区残联、红色申请表交街镇残联、红色评定表交医院)。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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