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4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竣工验收的内涵
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应该指出的是,竣工验收是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一般在房屋竣工验收时就不再重新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四)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五)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六)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八)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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