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担任;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的不能担任;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不能担任。
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限制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下列人员不可以担任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担任。由于犯贪污罪、受贿罪、侵占财产罪、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严重的刑罚,执行期没有满五年的,或者是由于犯罪被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的也不可以担任。个人欠下数额比较大的债务到期还没有清偿的也不可以担任公司的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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