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之内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债务人失去踪迹而使得债权人无法有效地行使其追索权利,那么该种情况便可归类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典型现象。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债务人的失踪行为可以被视作是阻碍诉讼时效正常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旦失踪的状况得以解决,即当债务人再次现身或者其遗产管理机构能够明确其下落时,诉讼时效期限将会从相关问题得到解决的那一天开始,满六个月之后才会到期。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债务人的失踪的确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在债务人失踪的这段时间里,诉讼时效期限将会暂时停止计算,直至失踪状况得到解决为止,然后再继续计算六个月,直至诉讼时效期限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全文4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