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着一句月收入上万元的广告语,洛阳市民张理便交纳一年费用成为一家快递公司区域的加盟商。但是,仅仅过了几个月,不仅收入与承诺相差太大,而且公司还被注销了注册。1月12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退还押金和加盟费3500元。
2007年11月,原告看到被告《快递公司诚招县市加盟》广告,上有诚招洛阳市区代理承包及各县加盟商,月收入万元以上,诚聘优秀业务员及快递员,待遇优厚。原告按广告上的电话与被告刘雨所经营的洛阳市某快运服务中心联系,2007年12月5日,双方签订区域承包合同书,并交纳加盟费、缴纳网络使用费等共计4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张理便在洛阳某区开展快递业务,但收入与承诺相差太大,而且,被告还注销了注册,遂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刘雨在诚招加盟商的广告中虽有月收入万元以上的表述,但是此表述只是为了吸引加盟商,且依据加盟的性质,加盟商的收入是由加盟者的经营状况决定的,而非被告能够掌控的,该表述不符合要约规定,应认定为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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