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交通事故中的代位求偿权
交通事故在如下情况能使用代位追偿:
1.交通事故另一方车辆无任何保险且拒绝赔偿时,可以使用代位追偿;
2.交通事故另一方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3.交通事故另一方消极对待赔付义务时,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三、代位权可以追至次债务人吗
代位权可以追至次债务人。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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