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行为可否认定为职务行为
时间:2023-02-22 17:01:48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共同犯罪中的执行行为是指直接执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在有两个以上犯罪的情况下,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个人的行为独立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只要其行为结合起来符合某个犯罪构成的要求就可以了。

(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是刑法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种犯罪中,包括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该组织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四)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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