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财产通常以平均分割原则为基础(1)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自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在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居时分别归管理者和使用者所有;差额较大的,财产较多的一方应当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对方。(三)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按照习俗支付聘礼的,或者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聘礼的;(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的,合伙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离婚时,分享合伙财产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合伙财产价值的一半,夫妻双方当年共同经营的种植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情况,合理分割或者折价;(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拆除、修建,而且离婚时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七)离婚时,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使对方生活困难的,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属于另一方的增加部分。可酌情退还。难以确定取得财产的性质是请求权还是赠与的,夫妻共有的不应当单独使用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按照照顾、抚养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共有房屋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在同等条件下,离婚时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应当给予照顾,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坏、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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