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醉的区别
二者共有的违法侵害客体均为主观公共安全,其差异主要体现于主观心态与犯罪构成两方面:
1.主观性态差异:危险驾驶罪属故意心态,可包含希望或放任态度;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需具备故意,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罪则仅承认因疏忽导致的过失。
2.危害结果要求:危险驾驶罪是行为加之情节严重即可定罪,无需实际损害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对公众安全产生威胁仍为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怎么判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一般会被判处拘役刑罚和相应罚金。
此罪名是为了惩戒在道路上违规行使机动车的行为,如驾车进行疯狂追逐、醉酒驾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从事校车服务或客运行业,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即被判处拘役刑罚及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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