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针对不同犯罪类型所设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两个准则的判断标准存在着差异。比如,对于涉及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罪行来说,当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介于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时,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数额较大”;当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介于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乃至更高金额时,则被视为符合“数额巨大”的定义;而当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这个级别时,便可被定义为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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