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立项
项目建议书已不再是必须审批的内容,除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单独审批。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提供以下文件。
1.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合资、合作年限;
(5)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职工人数和来源;
(9)外汇收支预测;
(10)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外资企业(通常称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
1.现阶段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询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改制
1.股份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发起人协议(原件);
(4)招股说明书(限于募集方式)(原件);
(5)发起人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限于募集方式);
(6)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7)发起人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8)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及银行资信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名单及其情况表;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原件);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5)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6)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9)发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股份公司(上市)的增资:
(1)股份公司增资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决议(原件)、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公证处有效证明(原件)、报纸公告;
(3)股份公司送、配股公告;
(4)章程修改书和修改后的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5)上年财务年报;
(6)原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7)验资报告;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
3.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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