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中的哪些作品属于书面作品
书面作品是指用语言符号记录下来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它们包括小说(长、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现形式,无论作者是否采用手写、打字、打印光盘、光盘等书写和记录方式,都是书面作品。包括专著、产品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等作品。这些物品无论以手写、打字、印刷、计算机终端屏幕显示或其他形式存在,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书面作品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一类作品。该法第三条第一款,即“书面作品”,不仅在中国如此,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是如此。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仍然是一样的。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书面作品是最常用的创作方式,涉及领域广,创作数量多,与群众接触面广,传播形式简单,成本低廉,是其他作品无法比拟的
书面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条件如下:
1.原创性:作品必须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创作,而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是指一部作品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制、复制、底片、翻录等方式复制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何种复制方式、复制多少份,作品的内容和理念不会改变
合法性:作品本身应该以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不得侵犯公共利益,遵守法律规定。
书面作品一般是指文字记载的有关事项。小说和散文都是书面作品。书面作品覆盖面广,也是著作权易受侵犯的作品。一般来说,我们认为30%的内容与另一篇相同,这是剽窃,然而,很多创作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版权侵权的后果是什么,行为是什么,版权引进的原则是什么,版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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