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中的作品哪些属于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他包括小说(长、中、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书写记录方式,都是文字作品。包括专著、商品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等作品。这些文章无论以手写、打字、印刷、计算机终端屏幕显示或其他形式存在,都受著作权法保护。文字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一类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即“文字作品”,不仅我国如此,世界各国也是如此,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还是如此,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文字作品是最普遍采用的创作方式,其履盖领域之广泛,创作数量的浩繁,接触人群之广泛,传播形式之简便和成本的低廉,都是其他作品不能比拟的。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条件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具备: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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