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过户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二)确定房屋面积,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三)提交相关文件,填写《登记申请表》。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四)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五)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二、房产过户卖方应付的费用
1、交易手续费:自2012年3月1日起,交易手续费由原来按套收取改为按每平方米计算,即每平方米5元,卖方承担50%的费用。
2、合同印花税:按照房屋实际成交金额的0.05%缴纳,卖方承担50%。
3、契税:按照房屋实际成交金额的0.75%计算,可由买卖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由买方承担,但不排除卖方承担的可能性。
4、中介费:按照房屋实际成交金额的0.5—2.5%计收,卖方一般支付2.5%。
5、过户手续费:每套50元。
三、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机关的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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