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男2年内入室盗窃作案33起
时间:2023-06-11 09:23:15 4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好逸恶劳,2年内入室盗窃作案33起。4月23日,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以涉嫌盗窃罪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被告人刘某,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曾因盗窃分别于1999年9月、2012年1月、2012年7月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拘役5个月、有期徒刑1年。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好逸恶劳,于2013年4月至2014年期间,长期在茶陵县虎踞镇各村及平水镇河东村流窜,携带老虎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采取撬锁、撬窗、撬门、踹门等方式,入室盗窃食品、衣物、生活用品、电脑、手机、香烟、现金等财物,先后作案33起。

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盗窃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在本案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36起犯罪事实,经审查认定,对其中33起予以认定。因本案被告人刘某盗窃的多为生活用品,价值不大,仅有3起被害人报案,报案率不到10%,加大了该案的侦破难度。此外,尽管被告人刘某盗窃的许多财物价值小,无法鉴定出犯罪数额,但依据有关规定,对于入户盗窃,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这意味着,对于此类被告人,法律并非无计可施,仍以作案次数而非犯罪数额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示广大市民,加大防盗意识的同时,提高报警意识,不仅利于保护自身财产,还有利于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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