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条、合同。
2、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一些。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一、债权人需要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情况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如何举证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因此,需要准备的证据是证明:
1、存在借据、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与他人的债权关系,不行使到期权的证明。
三、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哪些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有权存在;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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