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从客观方面来看,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且该行为危害了债权,即有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主观方面则是债务人所实施的无偿行为或受让人有恶意的有偿行为。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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