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时间:2023-04-01 16:43:52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二、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三、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数额达到下列情形的数额五倍以上: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六、个人实施法律规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出版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七、单位实施法律规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出版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八、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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