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交换证据期间,即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时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该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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