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虽然肇事者未曾亲临现场,事故责任并不能因此而自动归咎于他方。
交警需进行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之后,依据客观、充分的证据材料,做出公正合理的责任判定。
交通管理部门在全面收集证据,进行深入调查之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所起到的影响力大小及其过失程度的轻重,综合考虑,从而确立责任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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