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内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应当平均分割,但出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双方也可以共同约定有过错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对此并不禁止。我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赠与另一方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又区分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做出,是一种当然的代理权,一方所做的决定就当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见,他人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多指夫妻对比较重大的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决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夫妻间不存在一方凌驾于他方的特权,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全文6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