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数额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子女生活学习等实际需要,法院可以结合负有给付义务一方的收入状况适当增加抚养费。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
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抚养费是否可以增加,是否可以变更
抚养费可以增加,也可以变更。法律规定,如果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子女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方增加抚养费,对于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不直接抚养方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按原定数额支付抚养费,法院可以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变更,酌情减少抚养费的支付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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